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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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二○一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粤教贷〔2007〕4号和粤教贷〔2007〕5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及相关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贷款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贷款组,各班配备资助委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二)组织本学院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并将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报资助中心;
(四)结合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金融知识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按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助学贷款额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贫困大专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按要求正常完成学业;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认定,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八)在同一个学年内,没有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生源地助学贷款);
(九)对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妇、单亲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考虑。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交资料:
(一)首次贷款
1.借款学生合同;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首次贷款的学生如果持有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民政局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则“申请表”无需加盖资格审查单位的公章);
3.盖好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贫困证明;
4.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新生)、学生证复印件(老生);
5.《学生承诺书》。
(二)续贷学生
1.借款学生合同;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无需加盖资格审查单位的公章);
3.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学生证复印件;
4.《学生承诺书》。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已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认定的学生;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贷款小组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学院贷款小组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格、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3天;
(四)各学院贷款组组织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网址:https://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注册、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后再从该学院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各学院负责对贷款学生数据(学生人数和金额) 进行网上审批;
(五)资助中心审核,通过校园网公示本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名单,无异议后确定贷款学生名册,贷款学生的合同数据进行网上审批,并生成支付宝账号;
(六)各学院贷款组组织学生将资料按要求(详见第八条)进行整理并要求学生加入所在学院助贷QQ群、飞信群;
(七)学校资助中心审查各学院贷款组递交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八)学校资助中心把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册》汇总报送省助学中心;
(九)省助贷中心审查学生名册,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审核;
(十)银行完成审批工作,向学校公布通过审核学生名册;
(十一)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学生贷款资金发放日,结算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算日为9月20日)。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每年12月20日前,未结清贷款的学生须将足额的利息存入本人贷款支付宝账号,否则将出现违约记录。
(三)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在校期间申请提前还贷的,不需缴纳利息;毕业后申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本科的相关证明。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给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申请行为的3天内向资助中心汇报,资助中心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各学院未征得资助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各学院部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学生诚信记录、联系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要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订《还款确认书》。上述手续办妥后,所在学院方可给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粤教贷〔2006〕6号文)规定,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合同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学校将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每年1月至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贷日,借款学生应于当月15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网址:https://www.csls.cdb.com.cn/),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存入个人支付宝账号。申请提前还款时,允许部分扣款(利息不允许部分扣款,本金允许部分扣款,即可分期偿还本金)。申请提前还款但未还款或未还清,不计为逾期,按照余额情况继续计算利息。如果学生想继续提前还款,需要于下一月重新申请。
具体如下:
1月—9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结息日),学生应于当月20日前还款;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20日(结息日),学生应于次月20日前还款。
10月—11月: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0月20日(结息日),学生应于10月20日前还款;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结息日),学生应于12月20日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9月20日为第一笔贷款的还款日,须在当月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本息。如在校期间有多笔贷款,第一笔贷款则在毕业后第三年的9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第二笔贷款则在毕业后第四年的9月20日一次性还清第二笔贷款本息,以此类推。还款日当月之前申请还款,按第十八条规定提前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相关系负责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贷。
第二十三条 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以下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还贷的违约学生,资助中心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修订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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