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5 21:50: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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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目的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二、享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学习努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并支持学校、学院和班级开展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平时生活节俭,月生活基本开支在600元以下(含600元);

(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校纪处分(通报批评违纪两次以上处分)等一切违反《学生手册》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七)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双双下岗,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难以承受;

5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

6.个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

7.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班长、团支书要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1)在外租住历史;

2)人际交往(含男女恋爱)中有不合理开支行为;

3)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电脑、数码相机、多功能手机、MP4MP3等奢侈性消费品;

4)无力缴清学费而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助学金资助金额标准和名额

资助金额:3000/人,名额由省教育厅下发。

四、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一)本学年度违纪学校规定而受到处分者(警告以上);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三)超出个人经济能力购买电脑等高消费物品,有不合理开支行为者。

五、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组织本校老师及校、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的实际表现,确定本校的推荐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反映。公示无异者,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四)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五)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的监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助学生要将奖学金用于完成学业。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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