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
作者:外语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04-06
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
(试行)
说明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推动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专业设置的动态适应性和宏观指导与管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03年2月决定成立了“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课题组,对全国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进行系统研究,并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研究工作通知》(教高司[2003]8号)。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分析、整合,并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了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部分院校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现就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订全国性的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在我国高校专业设置管理中还是第一次。它是在21世纪初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教育管理创新、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招生、就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十五期间我国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将进入高峰期,学生就业问题将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挑战,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管理机制的改革,必须紧跟职业趋势变动的需要,推动建立学校招生、培养、就业的联动机制,促进拓展就业新渠道,努力体现鼓励自主创业的职业导向。新目录的制订,不仅有利于国家加强对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也必将帮助高校更好地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正确引导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并将有利于指导学生妥善选择专业和用人部门正确使用人才。
二.目录的专业设置与划分,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体现“高职”专业设置的特色,努力促进职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更加强调各地区、各院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灵活性,对各地区、各院校设置目录外的专业给以充分的发展空间。
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的特色具体体现在:职业性与学科性结合,高职专业的划分,实行“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合理性与科学性相结合,实行“宽窄并存”的原则,该宽则宽,该窄则窄,宽窄适度;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在指导性目录框架内,大类及二级类相对稳定,第三级专业名称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审核备案和设置时参考使用,学校可在相关的二级类中增设目录外的专业,也可依据第三级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设置有本校特色的课程和实习实训环节。
三.新制订的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规定了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职业技术门类,反映了职业技术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培养目标,是国家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高等院校设置、调整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统计、招生录取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公司、企业、科研和其他单位选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重要资料,还可供学生报考高等学校选择志愿的参考。
四.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本次指导性专业目录按职业门类(兼顾学科),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532种专业。由于本目录专业划分是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而本科目前的专业划分是以学科为主,故专业大类名称与现行的本科专业大类名称并未一一对应。但仍考虑到高职高专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沟通衔接,如农林牧渔大体上对应于农学,医疗卫生对应于医学,10个工科职业门类对应于工学。二级类及第三级专业也大都能在本科目录的二级类或专业名称中有相同或相近的涵盖,仍可实现专科、本科层次之间专业学科的沟通。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职业大类中,未单设管理类;第三级专业名称,原则上也不称为“××学”,尽可能不在较大领域内泛称“××工程”,一般冠以“××技术”的名称。
五.在高职高专专业设置及相应的课程结构方面,积极探索由三年制向两年制的过渡。为了更好地为高等学校的专业建设服务,组织相关的部门、院校和专家,对每一个专业制定了一个300字左右的专业简介,说明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可设置的专业方向、就业面向等内容。鉴于专业名称体现的是一个职业岗位群(或职业领域),毕竟不是对应一个具体的职业岗位,故专业简介也只具有一般指导性,不同地区、不同院校、不同时期,应根据职业岗位需求,调整培养训练内容。
六.为便于专业目录的信息化管理,给每个专业赋予一个分类代码,反映该专业所在的职业(或行业)领域。分类代码放置在专业名称的左侧,采用7位数字(或字母),第1位用Z表示,代表高职;第 2~3位代表专业大类;第4~5位代表专业类;第6~7位代表专业。同时,为便于高职专业的招生,并使招生人数纳入教育部数据库系统,进行分科类统计,又给每个专业一个专业招生代码,专业招生代码放置在专业名称的右侧,采用6位数字。本次指导性专业目录532个专业中有39个专业与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名称相同,均采用了相应的本科专业代码。
七.为了更好地发挥《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的作用,正确体现其“指导性”的内涵,将另行研究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作为指导性目录的配套文件下发,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操作使用。
2004年3月29日
关于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原则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二○○四年三月
为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制订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高职专业目录》)是国家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统计、招生录取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高职专业目录》所列专业是以就业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群为主兼顾学科分类为原则设置与划分的。突出反映了高职高专教育的特色,尽力体现职业性与学科性相结合、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合理性与科学性相结合。因此,各省市、高校在设置、管理高职高专专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高职专业目录》的指导作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院校,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高职专业目录》外设置专业。高等院校设置《高职专业目录》外专业,应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审核备案的高职专业汇总整理后报教育部,并对每个专业提出归属专业大类、专业类的建议。教育部对各省上报的专业进行协调,给予专业代码并备案。对有3个以上省(市)同时上报的专业,教育部将其名称上网公示,广而告之。今后,教育部将根据各省设置目录外专业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需求对《高职专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周期一般为2年。
四、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需要,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进行。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变化的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既要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而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又要保持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专业口径宽窄并存,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五、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应注意把握如下基本条件:
1、符合当地社会对高职人才的实际需求。新增设专业要有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调整专业须有近几年需求变化的调查分析;
2、要有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制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配备有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和教辅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
5、参照《高职专业目录》和地方的补充性目录,冠以科学规范的专业名称。
各院校申报设置目录外专业,应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同时,各院校还要按《高职专业目录》所附专业简介的框架写出目录外专业的简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将简介报到教育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各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对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积极鼓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优势,设置具有鲜明特色的高职高专专业。对违反规定设置、调整的专业,或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则予以撤销。
七、本意见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中的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
点击数: 【收藏本页】
- 上一篇: 商务英语教学研究团队
- 下一篇: 发挥教研室主导作用,加强教学研究